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许可项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许可条件 |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窗口受理
所 需
申报资料 |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许可程序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管窗口受理经营者提出的申请、收集全部资料并进行初审——车技科实施实质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窗口发证或(回复)。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
办理结果 |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联系电话 | 审批窗口:0376—6369640; 车技科:0376--6533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