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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许可项目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许可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窗口受理

 

   

 

申报资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管窗口受理经营者提出的申请、收集全部资料并进行初审——车技科实施实质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窗口发证或(回复)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结果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联系电话

审批窗口:0376—6369640  车技科:0376--653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