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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4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将于2014年11月20日全面启动。为进一步规范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确保补助对象准确、燃油消耗数据可靠,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和车辆补助资格

从2015年1月1日起,所有申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的经营者和车辆均需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申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格审查工作由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落实责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为符合《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车辆申请补助资格。城乡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油补系统”)中提交企业和营运车辆补助资格审查登记申请,经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其补助资格。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仍可申请2014年1月1日至注销登记前的补助资金。城乡道路客运个体经营者的补助资格申请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办理。2015年1月5日前,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成辖区内2014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和营运车辆的补助资格审查工作。

    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登记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补助资格审查:

    (一)不属于《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登记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

    (三)上传的扫描件不正确或不完整。

    二、按时保质完成2014年度数据申报和审核工作

    通过补助资格审查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和车辆应当通过“油补系统”进行燃油消耗信息申报。“油补系统”将于2014年11月15日投入运行。

    (一)2015年1月5日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基础档案台账填报油耗信息,保证申报数据有据可依、真实准确。

    (二)2015年2月15日前,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油耗数据审核和公示,生成本级汇总数据,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三)2015年3月15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省(区、市)数据进行审核,分析补助用油量同比变化情况和主要原因,将汇总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加强燃油消耗统计数据审核和抽查

    (一)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核查车辆的运营里程信息和燃油消耗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数据申报环节,在本单位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发布公示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经营者和公众投诉、反馈情况重点核查,纠正错误的补助对象和数据,保障补助对象符合规定、运营信息准确可靠。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本省(区、市)相关车辆的运营数据,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联合有关部门,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同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数据情况,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对申报数据不规范或燃油消耗量不符合实际的地区,交通运输部将进行通报并进行必要的核减。对交通运输部通报的企业和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核减其相应的燃油补助资金。

    四、加强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部委托技术支持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对油补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系统网址:http://yb.moccats.com.cn,所有用户的系统账号、密码保持不变。有关油补系统使用的技术问题,可直接咨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10-58278506、58278531,传真:010-58278386,邮箱:service_rybt@sina.cn。请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咨询和技术问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部科学研究院,部办公厅文秘处。